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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申請注意事項(進修學制)

公告類型: 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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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學制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同學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後,再進行登錄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 申請身分: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學生、現役軍人子女學生。

二、 請注意:必須有公所核發之低收入/中低收入證明才能申請低收入/中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沒有低收入/中低收入證明者請改申請「弱勢助學」或其他符合資格之減免
減免優待身分變更或註銷時,應立即告知承辦人,否則恐將涉及法律責任(減免辦法中明列「所繳證件虛偽不實」者不予減免)

三、  辦理方式:即日起~108/10/4(),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後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後須簽名蓋章,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才算完成申請手續。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參見「申請書暨切結書」上之說明,或至https://goo.gl/XqCpFa 查看。

四、  繳件:週一至週五18:00~22:00繳至L101學務處課外活動組108/10/4()截止收件。(※繳件截止日後才取得新的減免證明文件者,請立即到L101補辦減免,切勿拖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五、108/8/16放榜的獨招新生學雜費減免即日起可登錄及繳件申請,下一繳費梯次(預計9/13開放)扣除減免金額後,再去繳費。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繳交減免申請文件扣除減免金額後再去辦就貸。

六、 「學雜費減免登錄網」請至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七、 申請須檢具之各項證明有效期限須於民國10891日」之後,方可申請108學年度第1學期的學雜費減免。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子女及學習障礙學生尚需提供3個月內申請之「父母/監護人/配偶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且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八、 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不能同時辦理。且依據各類就學減免辦法,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各類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也僅能「擇一申請」,請同學特別留意!

九、 學生轉學、轉系/部、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十、 延修生僅能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學習障礙學生」減免,其他助學減免依相關法規所定,皆不得申請。

十一、低收入戶學生另外可再申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與低收入戶減免不衝突,兩項皆可申請),請符合者開學時務必到L101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十二、 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參加教育部各項選送出國計畫、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等,因不符社會救助法「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之規定而遭註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請學生主動提出,以另案辦理學雜費減免事宜。

十三、 每個學期的學期末(6月初、12月初)就會公告上網登錄及繳件的時間,即可開始申辦「下一個學期」的減免申請,須每學期學校公告時間提出申請,須「上網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辦理單位,才算完成申請手續。請同學務必留意相關公告並確實完成繳件,以維自身權益。

十四、 相關內容詳見「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helpdreams.moe.edu.tw/AidEducation_3.aspx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申請注意事項

一、108學年度弱勢助學金108/9/9開學日起開始申請繳件,108/10/18截止。

二、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兩者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修業年限內之學生,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或GPA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依公告之申請期間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登錄列印申請書簽名,並檢附三個月內之父母親應列計人口()本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逾期無法辦理,請同學務必留意辦理時程。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父母離婚者仍須繳交父母雙方戶籍謄本,確實有困難者請洽承辦人

五、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符合者補助一年(兩學期)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六、申請截止後送財政部查核,教育部於11/15~11/20回復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雜費減免系統進行確認是否通過,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應於公告十日內檢附佐證資料申請修正,逾期無法辦理。

七、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學期中撥付給學生。

八、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5.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7.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8.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單位:)

 

級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九、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helpdreams.moe.edu.tw/AidEducation_5.aspx


發布日期: 2019/08/12
發布人員: 王玉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