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學制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同學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後,再進行登錄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 申請身分: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學生、現役軍人子女學生。
二、 請注意:必須有公所核發之低收入/中低收入證明才能申請低收入/中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沒有低收入/中低收入證明者請改申請「弱勢助學」或其他符合資格之減免。
※減免優待身分變更或註銷時,應立即告知承辦人,否則恐將涉及法律責任(減免辦法中明列「所繳證件虛偽不實」者不予減免)。
三、
辦理方式:即日起~108/10/4(五),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後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後須簽名蓋章,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才算完成申請手續。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參見「申請書暨切結書」上之說明,或至https://goo.gl/XqCpFa 查看。
四、
繳件:週一至週五18:00~22:00,繳至L101學務處課外活動組,108/10/4(五)截止收件。(※繳件截止日後才取得新的減免證明文件者,請立即到L101補辦減免,切勿拖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五、108/8/16放榜的獨招新生學雜費減免即日起可登錄及繳件申請,下一繳費梯次(預計9/13開放)扣除減免金額後,再去繳費。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繳交減免申請文件,扣除減免金額後再去辦就貸。
六、 「學雜費減免登錄網」請至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七、 申請須檢具之各項證明之有效期限須於民國「108年9月1日」之後,方可申請108學年度第1學期的學雜費減免。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子女及學習障礙學生尚需提供3個月內申請之「父母/監護人/配偶及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且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八、 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助學,不能同時辦理。且依據各類就學減免辦法,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各類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也僅能「擇一申請」,請同學特別留意!
九、 學生轉學、轉系/部、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十、 延修生僅能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學習障礙學生」減免,其他助學減免依相關法規所定,皆不得申請。
十一、低收入戶學生另外可再申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與低收入戶減免不衝突,兩項皆可申請),請符合者開學時務必到L101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十二、 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參加教育部各項選送出國計畫、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等,因不符社會救助法「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而遭註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請學生主動提出,以另案辦理學雜費減免事宜。
十三、 每個學期的學期末(6月初、12月初)就會公告上網登錄及繳件的時間,即可開始申辦「下一個學期」的減免申請,須每學期依學校公告時間提出申請,須「上網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辦理單位,才算完成申請手續。請同學務必留意相關公告並確實完成繳件,以維自身權益。
十四、 相關內容詳見「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helpdreams.moe.edu.tw/AidEducation_3.aspx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申請注意事項
一、108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於108/9/9開學日起開始申請繳件,108/10/18截止。
二、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助學兩者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或GPA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依公告之申請期間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登錄後列印申請書並簽名,並檢附三個月內之父母親或應列計人口(註)和本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繳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逾期無法辦理,請同學務必留意辦理時程。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父母離婚者仍須繳交父母雙方戶籍謄本,確實有困難者請洽承辦人 |
五、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符合者補助一年(兩學期)的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六、申請截止後送財政部查核,教育部於11/15~11/20回復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雜費減免系統進行確認是否通過,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應於公告十日內檢附佐證資料申請修正,逾期無法辦理。
七、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學期中撥付給學生。
八、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5.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7.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8.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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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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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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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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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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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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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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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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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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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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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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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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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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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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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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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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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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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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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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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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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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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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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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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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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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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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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helpdreams.moe.edu.tw/AidEducation_5.aspx